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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而言,當你有病痛時,應該會到診所或醫院就醫吧!如果是受僱者的身份,便可以向醫療機構索取相關證明後向雇主請病假。但如果是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困境,進而在內心產生揮之不去的負面感受時,有些人會選擇尋求專業心理師的協助🥲那麼問題來了,既然因為生理上的病痛可以看醫生後請病假,那如果是基於心理因素而透過專業心理師協助的話,是否也能在心理治療所、心理諮商所就診後請這些機構開立證明,並向公司請病假呢?

 

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很久以前的函釋,內政部74911日(74)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「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,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,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,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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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該函釋寫的有點簡略

不過至少我們可以知道,員工要請假時應出具就醫時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,才可以讓雇主知道就診的日期與傷病事實。那如果員工所出示的是醫療收據或藥單等資料,又能否作為請假的依據呢?這部分雖然沒有看到勞動部有正式的函令,不過客觀來說,如果勞工僅請一日的病假,並且從前述的文件也可確認該員工有就醫的事實與就診日期,那麼雇主最好仍應依法認定為病假比較妥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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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勞工在工作日到合法的心理治療所、心理諮商所就醫,並且也有取得這些機構所開立的證明,那麼是否可以主張這項證明屬於「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開立的證明書」,進而向雇主請求病假呢?基於以上的疑問,在今年3月份以公司的名義去函勞動部希望得到進一步的解釋,後來勞動部函詢衛生福利部確認後,再轉由高雄市勞工局回覆給我們相關的解釋。

 

「假如勞工是請求專業的心理師進行心理師法第13條或第14條所定的醫療業務者,則可請心理師開立相關證明後,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」

 

這樣大家應該都瞭解了吧!雇主們也要特別留意,若員工有遇到上述情況,除了要依法給假外,也別忘了適時給予一些鼓勵與協助,讓員工可以漸入佳境唷

希望大家一切安好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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