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僱傭關係 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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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可大囉
如果不是僱傭關係,公司就不需要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、
提撥勞退金,而員工也無法享有勞基上所賦予員工可以享受的權利,
例如休假制度、退休金、資遣費等等!
所以是不是僱傭關係,影響非常之大。
博客來勞資糾紛案件之所以會引爆社會輿論,就是因為據報載,
阿姨應該是公司員工,但公司卻拿著「承攬合約書」讓阿姨簽名,
而非依法幫阿姨投保勞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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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等等!難道沒有解套方式?員工只能任由公司擺布?
放心!
其實,員工和公司所簽訂的契約名稱不論是什麼,都不會拘束法官,
法官必須按照實際狀況去判斷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,
這就是為了避免被包裝成「假承攬、真僱傭」的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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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官要判斷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是不是僱傭時,大致會從下面三個方向著手:
1️⃣人格上從屬性:
就是員工上班的具體詳細內容,不是由員工自己決定,
而是由公司來決定,員工要遵守公司的安排及指示。
2️⃣經濟上從屬性:
簡單來說,員工不是為了自己,而是為公司提供勞動。
3️⃣組織上從屬性:
員工是納入公司的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,
與其他同仁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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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會從上述三個要件,綜合各種情形,
實質去判斷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什麼。
假如符合上述要件,法官極有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,
那麼長年來因此被規避掉的法律責任,公司當然依法也必須補足、補齊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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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糾紛何其多,但最基礎的法律關係不可以混淆。
看完這篇介紹,回頭想想自己和老闆間是簽訂什麼樣的契約內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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